•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1979-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章 附则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现行有效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章 附则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2012-12-28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1369115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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