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七号 2013-1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七号 2013-1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七号 2013-1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章 附则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20-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20-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20-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20-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20-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20-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20-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20-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20-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20-10-17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现行有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4-11-24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现行有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4-11-24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1369115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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