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最新修正)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现行有效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最新修正)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现行有效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最新修正) 第三章 法人 现行有效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最新修正)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现行有效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最新修正)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现行有效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最新修正) 现行有效

    法律修订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九章 附则 现行有效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四)疫点: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现行有效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现行有效

    第五十九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现行有效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现行有效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现行有效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5号 2013-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现行有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5号 2013-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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