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王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1-10 16: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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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9-11

上诉人靳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靳某乙、靳某丙、靳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某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分割□□号院拆迁利益。理由:一、原审判决中对靳某乙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6民初119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工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韩翔到庭参加诉讼。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名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我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2、被告王某某向我支付违约金60.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我与被告王某某经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王某某以302.5万元的房屋总价款购买我所有的位于丰台区1402号房屋,被告王某某拟贷款金额为21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2016年9月7日,双方办理网签,被告王某某提出将银行贷款的金额变更为200万元,随后其向我支付了8万元房款。9月13日双方到银行办理面签手续,银行告知被告王某某需将首付款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后才能批贷,被告王某某没有提出异议,其应当立即提供资金办理资金监管。我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告王某某和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发函告知如果被告王某某没有于2016年10月13日及时提供首付款存入银行而延误批贷,我将解除合同。但直到2016年10月17日,被告王某某才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已经自2016年9月13日逾期了34天。另外,我没有在资金监管协议上签字,被告王某某缺少真实资料,也没有提供真实的通讯地址。依据合同,被告王某某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王某某拒绝支付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我有权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违约金。

被告王某某辩称,现在因为原告赵某某恶意查封房屋,合同无法履行,故我同意解除合同。我没有根本违约行为,不同意原告赵某某要求的违约金。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我应当在2016年10月25日之前将房款90万元存入资金监管银行,我实际于10月17日存入银行,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被告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买卖双方,与我公司无关。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我公司同意解除补充协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产证、网签合同补充协议、资金到账回单、收条、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意放贷通知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5日,赵某某(出卖人)与王某某(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402号房屋(以下简称1402号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302.5万元。买受人申请贷款,拟贷款金额为210万元。同日,赵某某(出卖人、甲方)与王某某(买受人、乙方)、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人、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2016年8月15日向甲方支付定金3万元,甲乙双方应于网签后五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及签约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于过户前三日内将购房款90万元以建委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给甲方。银行批贷后五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交易总价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提供的证件资料等购房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资质审核所需资料、授权委托书等)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签订上述合同当日,王某某向赵某某支付了定金3万元。2016年9月6日,赵某某(出卖人)与王某某(买受人)签订了网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网签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及签约相关手续。乙方应于2016年10月25号之前把资金监管90万元存入监管银行,如若因为银行批货问题时间顺延。2016年9月7日,双方办理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双方均认可,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王某某需调整贷款的金额,王某某向赵某某另行支付了首付款8万元。2016年9月13日,王某某和赵某某共同前往银行申请贷款。2016年10月17日,王某某将首付款90万元存入资金监管账户。2016年11月1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出具同意放贷通知书,初步审核拟向王某某发放200万元贷款。

赵某某于2016年9月25日出具了一封函件,载明:“乙方(王某某女士)……2016年9月13日与交通银行贷款专员见面,提交了相关资料,办理了贷款申请及签约。面签过程中交通银行贷款专员口头告知,贷款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需要乙方提供将首付90万元存入建委监管账户的票据,才能发出批贷函。乙方当时对此未提出异议,但临近审核得出结果的预计日期才提出不能履行。如果因乙方没有于10月13日及时提交首付存入票据给交行而延误批贷,并导致不能正常办理产权过户,届时甲方将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立即生效。”该函件发送至了使用王某某爱人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号中,王某某称其未收到。赵某某主张王某某在申请贷款时即应具备付款的条件,迟至2016年10月17日王某某才将首付款90万元存入资金监管账户,迟延了34天,已经构成违约,王某某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赵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以上述理由向王某某发送解除通知函。王某某认可银行提示了首付款监管后才能批贷的情况,但认为其未违反合同中关于支付首付款以及办理资金监管的时间约定,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另查,银行批贷后,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通知王某某和赵某某缴税过户,赵某某认为其已经通知解除合同故未予配合,双方合同未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赵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赵某某与王某某、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等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前往银行申请贷款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赵某某认为王某某未在申请贷款时准备好90万元首付款导致批贷时间延长,但双方仅在合同中约定了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等手续的时间,并未具体约定贷款批准的时间;而赵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网签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王某某应于2016年10月25号之前把90万元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王某某实际存入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亦未晚于上述约定日期,不构成违约。赵某某提出的其未在资金监管协议上签字以及王某某的通讯地址有误,均不构成王某某根本违约的情形。故赵某某所持上述理由,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现1402号房屋已经在另案中被法院查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某同意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亦不持异议。故本院支持赵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解除合同并非王某某违约导致,赵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石□□

人民陪审员 关□□

人民陪审员 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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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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