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申请认定寇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2020-11-11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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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8

申请人杨某甲申请认定寇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甲称:寇某某与杨某乙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杨某甲。寇某某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存在认知障碍,目前不能正常交往,语言模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寇某某目前日常生活由杨某甲照顾。 代理人杨某乙称:寇某某与杨某乙系夫妻,生育一子杨某甲。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特681号

申请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寇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代理人:杨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杨某甲申请认定寇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甲称:寇某某与杨某乙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杨某甲。寇某某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存在认知障碍,目前不能正常交往,语言模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寇某某目前日常生活由杨某甲照顾。

代理人杨某乙称:寇某某与杨某乙系夫妻,生育一子杨某甲。由于杨某乙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同意由杨某甲作为寇某某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寇某某与杨某乙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杨某甲。寇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难以正常交流,不能独立生活,日常生活由杨某甲照顾。2019年11月7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文书,评定寇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杨某乙同意由杨某甲作为寇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寇某某被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杨某甲申请寇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作为寇某某监护人,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寇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杨某甲为寇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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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1369115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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