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甲申请郭某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9
申请人郭某甲申请认定郭某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甲称,郭某乙是我堂哥,郭某丙是我哥哥。郭某乙于1982年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吃药治疗至今,是残疾人,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四级。郭某乙的父亲郭某丁2000年7月23日死亡,其母米鱼则2016年3月30日死亡。郭某乙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郭某乙精神状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特962号
申请人:郭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郭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
申请人郭某甲申请认定郭某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甲称,郭某乙是我堂哥,郭某丙是我哥哥。郭某乙于1982年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吃药治疗至今,是残疾人,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四级。郭某乙的父亲郭某丁2000年7月23日死亡,其母米某某则2016年3月30日死亡。郭某乙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郭某乙精神状态有问题,不能处理民事行为,故现申请认定郭某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郭某丙称,同意郭某甲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郭某乙的父亲郭某丁与郭某甲、郭某丙之父郭某戊系兄、弟关系,郭某丁无其他兄弟姐妹。郭某丁与米某某则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郭某乙。郭某丁于2000年7月23日死亡,米某某则于2016年3月30日死亡。郭某乙自1982年8月起患有精神疾病,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一直服用药物治疗,至今未治愈。郭某乙至今未婚,无配偶,无子女,无其他近亲属。郭某乙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肆级。2017年11月23日,郭某乙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郭某甲担任郭某乙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郭某乙患有精神分裂症逾三十年,一直服用药物治疗,至今未治愈,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以及郭某乙的病情和治疗情况,现郭某乙患有精神分裂症,意思表示能力不完全,依法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郭某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