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10-16 07:40:04
赞一个
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9-11

上诉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3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民终9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3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以97869.2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诉至一审法院判决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存款月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合同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按人民银行月利率的2倍支付李某某滞纳金。一审时,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了存款月利率2倍的利息,但一审法院认为应按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李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李某某服务费97869.24元及延期付款的滞纳金(从2017年7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贷款利率6%的2倍计算);2.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由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4日,李某某(乙方)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协议如下:双方于2017年3月4日签订《私人订制辅导服务协议》,乙方依据合同向甲方缴纳私人定制服务费总金额100000元;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私人定制服务费97869.24元;自本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给予结清,如有逾期,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按人民银行月利率的2倍支付乙方滞纳金,至还清为止。庭审中,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应退还给李某某服务费97869.24元,但未退还。李某某主张按年贷款利率6%的2倍从2017年7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延期付款的滞纳金;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没有约定按贷款利率计算,且90个工作日应从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8月2日,李某某当庭认可90个工作日应从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8月2日。合同条款由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起草。另,李某某(甲方)提供一份其与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因甲方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代理费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某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已设立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李某某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李某某服务费97869.24元,但未予退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李某某要求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97869.24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法院以97869.2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关于李某某所主张的律师费,因李某某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此并未约定,故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一、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李某某服务费九万七千八百六十九元二角四分及其滞纳金(以九万七千八百六十九元二角四分为基数,自二○一七年八月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退款的滞纳金是应按“贷款利率”确定,还是应按“存款利率”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退款义务,李某某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关于滞纳金的利率标准问题,双方仅约定了“人民银行月利率的2倍”,并未约定“月利率”是贷款利率或是存款利率,双方对此亦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但从《合同终止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双方之所以约定滞纳金,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如约还款,避免逾期还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补偿李某某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还款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而金钱之债的债务人逾期还款,必然影响债权人对相应款项的使用,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贷款方式解决资金被占用的问题,而贷款产生的利息即债权人的损失,故债务人逾期还款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通常是按照贷款利率予以确定。就本案而言,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的目的以及通常的交易习惯来判断,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应按照“贷款利率”予以确定。故一审法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的滞纳金,并无不当。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张□□

审判员 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书记员 张□□

  • 陈某某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79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9日我与北京□□□……
  • 李某某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柳□□,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李某某服务费97869.24元及延期付款的滞纳金……
  • 吴某某等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吴某某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吴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柳□□,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我方服务费170400元,并以17040……
经典案例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13691153115

13691153115

sunny@sunjunping.com

欢迎关注孙俊平律师,有法律问题请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