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9-16 08:30:48
赞一个
0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10-16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79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9日我与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42106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79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9日我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就学·潜能·快乐·解放家长学生综合服务私人订制协议》(以下简称《私人定制协议》),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我家庭提供私人订制服务,收取我“私人订制服务费(预付费)”二十万元,具体项目消费费用采用从“私人订制服务费(预付费)”总费用扣除的方式结算。后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内部调整原因,无法提供可靠有效的培训,我提出终止合同,退回款项,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某某签字确认。从2017年4月2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我在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消费共16320元,后双方确认扣除服务费用后应退还我服务费179700元。自2018年1月起,我多次催要未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归还退款,故诉至法院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9日,陈某某(乙方)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私人定制协议》,该合同约定,甲方针对乙方家庭提供私人订制服务,甲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为“私人定制服务费(预付费)”,额度为20万,双方还就具体服务内容、协议终止与费用结算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向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

2017年12月31日,陈某某向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退款申请,认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无法提供可靠有效的语文和奥数培训,故正式退出,提出退款,截止2017年12月31日,接受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48小时培训,共计培训费用16320元,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预付的20万元中扣除后将剩余183680元在90日内退还。车某某在该申请上注明:收到,具体执行以后续服务提供为终止依据。

另查,车某某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庭审中,陈某某称最后双方确认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其服务费1797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陈某某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私人定制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陈某某主张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有效可靠的服务,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陈某某退款申请上签字视为同意退款请求,故陈某某请求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陈某某退还服务费179700元。

如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元,由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 李某某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柳□□,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李某某服务费97869.24元及延期付款的滞纳金……
  • 吴某某等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吴某某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吴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柳□□,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我方服务费170400元,并以17040……
  •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3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经典案例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13691153115

13691153115

sunny@sunjunping.com

欢迎关注孙俊平律师,有法律问题请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