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最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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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09-08-27

生效日期:2009-08-27

修订日期:2009-08-27

失效日期:2021-01-01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十八号

法律修订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法律修订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