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最新修正) 第七章 诉讼时效

2021-03-24 10: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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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09-08-27

生效日期:2009-08-27

修订日期:2009-08-27

失效日期:2021-01-01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十八号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殊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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