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最新修正) 第一章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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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09-08-27

生效日期:2009-08-27

修订日期:2009-08-27

失效日期:2021-01-01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十八号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