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与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0-23 0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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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07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刘□□到庭参加诉讼。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协助于某某办理解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2民初27736号

原告:于某某,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北京市凯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夏□□,经理。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刘□□到庭参加诉讼。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协助于某某办理解除□□□□车辆的抵押登记。诉讼费由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3月18日,于某某购买车牌号□□□□□□□北京现代小客车时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8万元。在该笔借款中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于某某所购买车辆抵押给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现借款已经还清,车辆抵押登记至今未解除。

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于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贷款购车合同、购车发票、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结清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对本案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4年3月18日,原告于某某(乙方)与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贷款购车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北京现代汽车一辆,颜色白色,车价为人民币19.8万元。乙方向甲方交付不低于所购车辆价款20%的首付款,计4万元。该笔款项作为买车的定金。其余款项为人民币15.8万元。由乙方向“北京市丰台区支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60个月,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关经济连带责任。乙方在清偿银行贷款之前将所购车辆抵押给甲方或银行,并将购车发票、合格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和本合同所述各项保险单证交甲方保存。后于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以下简称丰台支行)贷款15.8万元。于某某与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所购车辆(机动车号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4月15日丰台支行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该证明记载于某某于2009年3月30日将贷款全部结清。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协助于某某办理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贷款购车合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等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本案中原告于某某已还清丰台支行汽车贷款本金及利息,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理应及时协助抵押人于某某办理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现于某某要求解除所购买车辆(机动车牌号□□□□□□□)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解除机动车牌号□□□□□□□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诉讼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

人民陪审员 叶□□

人民陪审员 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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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1369115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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