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龚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9-17 08:35:10
赞一个
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19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师一哲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丁某某委托代理人蔡□□与龚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某某诉称:我于2014年11月25日入职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工作,职务厨师长,月工资10000元。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只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38468号

原告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师一哲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丁某某委托代理人蔡□□与龚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某某诉称:我于2014年11月25日入职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工作,职务厨师长,月工资10000元。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只准休息2天,法定节假日也不休息,且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15年6月30日,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突然通知我及后厨其他员工说后厨包出去了,单方解除了我与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后我申请劳动仲裁,经查询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据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在职人员称,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还在筹备阶段,拟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龚某某、王某某为出资人。现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起诉,请求判决龚某某、王某某向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37元、周六日加班费4413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10000元。

龚某某、王某某共同辩称:不同意丁某某的诉求。王某某原打算出资经营,并一直进行管理,但“□□□□”是经营地点所在的市场的名号,该市场不同意王某某使用这个名号,王某某因此未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故本案不应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丁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应为劳务雇佣关系。拟注册成立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都是王某某出资、办事,龚某某并未出资,因龚某某自己经营有饭店,王某某并无相关经营经验,故请龚某某过来帮忙,提供意见。王某某是从2015年春节前后开始经营的,丁某某最开始也不是厨师长,到了2015年4月、5月的时候,原来的厨师长走了,才任命丁某某为厨师长,王某某和丁某某谈的每月报酬10000元。

经审理查明:丁某某主张2014年11月25日开始在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工作,于2015年6月30日被辞退,之后发现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其出资人为龚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称工作地点的建筑外悬挂“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和“海鲜加工美食城”字样的招牌。龚某某和王某某认可悬挂“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的招牌用于宣传,但未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王某某是出资人,但龚某某并不是出资人,王某某从2015年春节前后开始经营。

2015年7月16日,丁某某持本案诉求申请劳动仲裁。当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5)第016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丁某某所述入职的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丁某某以龚某某、王某某为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出资人并向其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诉求,而龚某某和王某某不具备法律规定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丁某某与其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丁某某基于劳动关系并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法律关系认识有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经典案例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13691153115

13691153115

sunny@sunjunping.com

欢迎关注孙俊平律师,有法律问题请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