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2015-06-03 10:19:25 来源:孙俊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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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供当事人向作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时使用。一下内容为编辑为您整理的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的范本

本文书供当事人向作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时使用。以下内容为孙俊平律师为您整理的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的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 张某某 出生日期: 1972年11月11日 性别:住址: 江苏省某市某区某路x号A座B门1202号

被申请人 江苏省某市交通管理局八大队 地址: 江苏省某市某路x号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

本人不服并请求纠正和撤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八大队对本人驾驶的苏A*****车辆因一项“变更车道”行为发出的三份编号为“32011xxxxx164643”,“32011xxxxx164654”以及“32011xxxxx164665”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间称“643”“654”,“665”号决定书),并保留因此造成本人相关损失而提出行政赔偿的权力。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2月2日早上8时48分,本人驾驶车牌苏A*****车辆行驶至共青团路(中兴通讯)十字路口前白虚线未到白实线处,观察右侧直行车道前和后方安全距离无车辆后,由中间直行车道正常变更至右直行车道。当行驶至路口处因红灯停车等待绿灯信号放行时被警号为012838(决定书交警姓名为:何翔宇)民警拦下,收去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后告之“因白实线变道罚款100元并扣2分,又因为变道可能影响其它车辆行驶再罚款50。”该民警在伸头看了本人驾驶室内自语说:“哟?!安全带倒是扣了…”后向车内张望又告之“没贴车检标贴,再罚款50。”本人按该民警要求靠边停车后,向其询问本人权利以及本人希望正常陈述以及申辩的意思表示。但该民警态度不耐烦,并口中带有“妈*”的不文明字眼。在无法向该民警正常说明本人陈述和疑问后,无果。本人先行在上诉三份“决定书”(见复印件)签字,并表示本人享有知情权和解释权以及申诉权,该民警收单后离去。

对此,本人提出异议并认为如下:

1,该民警开出的“643”号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69号令)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符;并未能按该令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现场处罚 第八条 第(一)款“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第(二)款“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执行。本人在虚线未到实线处开始变道,但被以实线变道处罚,想向该民警询问和陈述以及申辩因其实际态度无法正常行施。就此要求被申请人举证证明,无明确证据应撤消该决定书;

2,该民警开出的“654”号决定书,与“643”号决定书相互矛盾且抵触,并重复处罚。如“643”号决定书成立,因违法变道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则表明本人因在禁止变道的白实线违法变道且该变道行为因为违法,自然会影响该道合法行驶车辆或他人的安全而应当予以罚款并处扣分的处罚;但如“654”号决定书成立,同样是因为变道,则与其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第(十五)款“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以及第三十八条: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的第(一)款“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和第(二)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规定之描述不符。

该规定表明前提是:车辆在允许变道的区域变道,然后产生相关影响他人或其它车辆安全行为的违法行为。就上述相关法规依据,因变更车道一个事项,本人认为该民警开出的“643”,“654”决定书法律依据模糊失当,且重复并矛盾,明显违反了“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相关法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纠正并撤消该决定书;

3,该民警开出的“665”号决定书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3项之规定。但上述几款规定前述章目上都将予以“警告”放在首位,且具体说明为“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而无“粘贴”的明确规定说明,本人认为该民警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同时,在本人出具的车辆行驶证上相关合法机构明确标明“苏A*****检验合格至2009年09月有效”字样,且本人也向该民警说明有检验合格车帖在的陈述;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中“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实的应受到交警口头教育而免受处罚”的条款以及“苏交法[2007]93号文件”中关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之“确已交纳养路费用,未随车携带缴讫凭证的…进行教育,免于处罚”规定的原则精神出发比对;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69号令)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该令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现场处罚 第八条 第(二)款“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在该民警通过本人的驾驶证与行驶证能完全确认本人车辆为检验合格,且本人表达了正常车检有合格车检贴在的情况下不应予以50元现金罚款。因此,本人同样认为该民警处理失当,在因本人表示陈述和申辩意思后明显带有携私报复心理,违背法规明确的原则条款规定,要求撤消该决定书。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市交管局八大队警号为012838、姓名为何翔宇的民警于2008年12月2日(星期二)早上8时48分对本人驾驶车牌为苏A*****的车辆行驶中关于因“违法变道”一个事项开出的“643”,“654”,“665”号三份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错误,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法规在遵循法规原则上有严重瑕疵,在适用法规条款上相互矛盾和重复并在执法依据上适用不当。为此本人请求对上述三份处罚决定书予以纠正和撤消,并保留附带提出行政赔偿之合法要求。如被申请人坚持所做决定请说明法律适用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出处以及具体举证证据等。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在总则中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第3条),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一致,体现教育比处罚先行的执法理念。交通执法管理中“依法,按章,人性化”的理念已深入人心。

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请督促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文明素质。

此致

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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