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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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1979-07-06

生效日期:1980-01-01

发文字号: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2017-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了补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已经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九届第二十七号 1999-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九届第五十六号 2001-08-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九届第六十四号 2001-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已经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9届第83号 2002-12-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十届第三十二号 2005-02-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十届第五十一号 2006-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11届第10号 2009-02-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国刑法中现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中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十一届第四十一号 2011-0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4年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日期截止到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十二届第三十号 2015-08-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13届第80号 2017-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