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甲与闫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赞一个
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4-11-18

文书类型:判决书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俊平、被告闫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闫某甲起诉称:闫某甲与闫某乙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2日,闫某乙因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向闫某甲借款48万元。2014年3月16日,闫某乙因偿还房贷,向闫某甲借款2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商)初字第36249号

原告闫某甲,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乙,男,1963年5月1日出生。

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俊平、被告闫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闫某甲起诉称:闫某甲与闫某乙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2日,闫某乙因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向闫某甲借款48万元。2014年3月16日,闫某乙因偿还房贷,向闫某甲借款2万元。上述两次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时间。闫某乙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现闫某甲诉至法院,要求闫某乙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29300元(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以48万元为基数;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闫某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闫某乙答辩称:闫某乙的工资卡和收入均由闫某甲掌握,闫某乙无力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闫某甲与闫某乙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

2014年4月6日,闫某乙向闫某甲出具借条,内容为:闫某乙借闫某甲个人私有财产现金50万元整,用于偿还房屋欠款,其中48万元,自2013年9月12日起计息,二万元自2014年3月16日起计息,都按银行定期计息,如以后还不了,用房屋做抵押还款。诉讼中,闫某甲主张上述50万元借款,其中48万元系于2013年9月12日支付,2万元系于2014年3月16日支付。闫某乙认可其收到了上述50万元,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但认为该50万元款项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诉讼中,闫某甲主张双方对婚后财产约定为AA制,互不混同,但并未对此举证加以证明。闫某乙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案外人谭某某曾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诉至本院,要求闫某乙给付房屋折价款994718.4元。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07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位于房屋归闫某乙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闫某乙负责偿还;闫某乙给付谭某某房屋折价款494590元。诉讼中,闫某乙认可闫某甲给付其的50万元中,均系用于偿还因房屋而产生的债务。

诉讼中,闫某甲认可房屋系闫某乙婚前个人财产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凭证、(2013)朝民初字第0706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闫某乙向闫某甲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闫某甲与闫某乙虽为夫妻关系,但诉争的50万元款项中的48万元系在双方结婚之前给付,且系用于偿还闫某乙的婚前个人债务。故闫某乙应对该48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该48万元的利息,故对闫某甲要求闫某乙偿还上述48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2万元款项,虽系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但双方在借条中确认该2万元系使用闫某甲个人财产给付,故对闫某甲要求闫某乙偿还该2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闫某甲借款五十万元;

二、被告闫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闫某甲借款利息(以四十八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二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二万九千三百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三千一百六十七元及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四十七元,由被告闫某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殷□□

  • 于某某与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刘□□到庭参加诉讼。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协助于某某办理解除□□□……
  • 徐某某与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俊平、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按……
  •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3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 王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崔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