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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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30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崔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2民初164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北京信凯(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信凯(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崔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9年1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崔某某承诺2019年3月30日还款。此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崔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在本院规定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某某提交证据如下:1.欠条1张,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崔某某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且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借款金额;2.王某某与崔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1张,证明王某某一直向崔某某催要借款,但崔某某一直推脱不还。

崔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王某某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力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曾在被告经营的消毒餐具厂工作。被告崔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并于2019年1月31日为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9年3月30日还款,但借款到期后,崔某某并未还款。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某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王某某依约向崔某某支付了所借款项,故本院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崔某某向王某某借款50000元,有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崔某某应偿还王某某借款50000元。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书记员 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