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龚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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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19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师□□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蔡□□与龚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称:我于2015年3月3日入职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打荷,月工资2500元。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只准休息2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民初字第3847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7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师□□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蔡□□与龚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称:我于2015年3月3日入职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打荷,月工资2500元。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只准休息2天,法定节假日也不休息,且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15年6月30日,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突然通知我及后厨其他员工说后厨包出去了,单方解除了我与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后我申请劳动仲裁,经查询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据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在职人员称,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还在筹备阶段,拟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龚某某、王某某为出资人。现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起诉,请求判决龚某某、王某某向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89元、周六日加班费597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00元、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2500元。

龚某某、王某某共同辩称:不同意张某某的诉求。王某某原打算出资经营,并一直进行管理,但“□□□□”是经营地点所在的市场的名号,该市场不同意王某某使用这个名号,王某某因此未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故本案不应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且张某某未在王某某处工作过。拟注册成立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都是王某某出资、办事,龚某某并未出资,因龚某某自己经营有饭店,王某某并无相关经营经验,故请龚某某过来帮忙,提供意见。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主张2015年3月3日开始在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工作,于2015年6月30日被辞退,之后发现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其出资人为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称工作地点的建筑外悬挂“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和“海鲜加工美食城”字样的招牌。龚某某和王某某认可悬挂“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的招牌用于宣传,但未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王某某是出资人,但龚某某并不是出资人,王某某从2015年春节前后开始经营。

2015年7月16日,张某某持本案诉求申请劳动仲裁。当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5)第0166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张某某所述入职的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张某某以龚某某、王某某为北京□□□□海鲜美食有限公司出资人并向其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诉求,而龚某某和王某某不具备法律规定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张某某与其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某基于劳动关系并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法律关系认识有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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