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5-06-16 02:22:30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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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1-08-31

生效日期:2001-08-31

发文字号:主席令九届第五十六号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八届第八十三号 2017-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了补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已经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九届第二十七号 1999-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九届第五十六号 2001-08-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九届第六十四号 2001-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已经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9届第83号 2002-12-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十届第三十二号 2005-02-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十届第五十一号 2006-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11届第10号 2009-02-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国刑法中现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中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十一届第四十一号 2011-0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4年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日期截止到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十二届第三十号 2015-08-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13届第80号 2017-11-04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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