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北京市海淀区□□□□敬老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0-14 08: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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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0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敬老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敬老院支付我误工费10000元;2.□□□□敬老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8885号

原告:徐某某,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徐某某之女),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敬老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敬老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敬老院支付我误工费10000元;2.□□□□敬老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2019年4月27日早上5:30,我在被告□□□□敬老院做早饭时,因公司停电急需食堂开饭。早上7点多我被和面机轧到右手指处,形成严重的开放性伤口。2019年4月27日上午8:30我被送到北京市红十字急诊中心治疗,于2019年4月27日上午11时开始手术,上午11:30分手术完毕,2019年5月4日上午出院。我要求被告赔偿我误工费10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敬老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面机上有相应的运转安全提示,原告违反了安全使用规定,是原告自己的过错。徐某某已经在2019年4月26日提出离职了,我们不同意支付误工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3月,徐某某到□□□□敬老院务工,在厨房做面点。2019年4月27日7时许,徐某某在和面过程中,在和面机运转的情况下,用手去取面,导致手指被和面机轧伤。事后,徐某某被紧急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确定诊断为:右手中指开放伤口。当日实施了手术。2019年5月4日,徐某某出院。出院诊断:右手中指开放伤口;出院后注意事项:全休壹个月,伤后2周拆线,不适随诊。□□□□敬老院支付医疗费20133.49元、护理用品及护理费1490元、支付交通费、饭费共计387.70元,上述费用共计22011.19元。

审理中,□□□□敬老院提交了《和面机安全使用规定》及《轧面机、切面机安全使用规定》,证明徐某某操作的和面机处贴有《和面机安全使用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和面机工作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岗位,严禁开机取面,防止伤人;第七条规定:机器运转时禁止用刀具割面,严禁伸入和面机内。对此,徐某某不予认可,表示在其上班后没有人让她看过这个规定,且在其工作期间没有张贴这个规定,也没有对入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徐某某表示之前有过使用机器和面的经历。

根据徐某某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实:□□□□敬老院于2019年4月3日给付徐某某奖金100元;2019年4月15日给付工资2584.60元;5月15日给付工资2353.65元。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敬老院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徐某某进行过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徐某某在机器运转的状态下,用手去取面,导致手指被和面机轧伤。属于徐某某违规操作,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徐某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需要全休一个月。徐某某主张三个月的误工费,没有证据支持。徐某某要求□□□□敬老院支付误工费,有合法依据,但提出的数额过高,本院将依法予以判定。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敬老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徐某某误工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某某负担12.5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海淀区□□□□敬老院负担12.5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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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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