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9-28 08: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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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23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某诉称,我与魏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近年来随着我的工作变得繁忙引起魏某某不满,并对我无端猜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渐趋冷淡且现已破裂,继续维持对双方、对孩子成长均不利。故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初字第2660号

原告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何□□,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曾用名魏□□),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某诉称,我与魏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近年来随着我的工作变得繁忙引起魏某某不满,并对我无端猜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渐趋冷淡且现已破裂,继续维持对双方、对孩子成长均不利。故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离婚后孩子由我自行抚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层□□单元□□室(以下简称□□室)系我婚前所购房屋,离婚后该房屋应归我所有,我可以向魏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另,家中的汽车依法分割,其它财产我们可以自行解决。

被告魏某某辩称,莫某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其有外遇。现我同意离婚,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莫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8000元;□□室可归莫某某所有,但其应按评估价值得一半向我支付房屋折价款;家中的汽车及莫某某名下存款、共同债权债务依法分割,其它财产我们可以自行解决。

经审理查明,莫某某与魏某某于2006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27日生一女莫□□,共同生活中因夫妻间缺乏信任导致矛盾产生并不断加深。魏某某曾于2012年9月在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且已分居1年,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室是莫某某婚前购买,房屋总价款1019398元,首付款519398元也系莫某某婚前支付。2009年6月4日,莫某某与魏某某签订协议书,就该房屋达成如下协议:1、□□室由莫某某与魏某某共同共有;2、该房屋所欠剩余贷款由莫某某和魏某某共同偿还。双方还为该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诉讼中,本院委托北京□□□□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室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果为该房屋估价总值为6273900元。另,截止至2014年2月,该房屋未还贷款余额为360632.55元。诉讼中,魏某某认可其另有一套属于婚前财产的住房。

登记在魏某某名下车牌号为京□□□□□5宝马小轿车一辆,现由魏某某使用;登记在莫某某名下车牌号为京□□□□□6迈腾小轿车一辆,现由莫某某使用。经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查询,莫某某名下卡号为□□□□□□□□□□□□□□□□的银行卡现余款项16093元,卡号为□□□□□□□□□□□□□□□□的银行卡现余款109827元。莫某某所在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莫某某在2013年全年税后实发工资为321393.59元。另,双方均同意家中家具、电器等财产的分割可自行处理。

诉讼中魏某某就所述莫某某有外遇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其就所述除房贷外还有其它的债权债务,及莫某某还有其它存款,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购车款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房产证复印件,莫某某的收入证明,公证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银行查询结果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莫某某与魏某某婚后因缺乏信任导致矛盾产生并不断加深,双方先后在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现双方已分居且在本案中均同意离婚,故本院认定双方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莫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孩子尚年幼且系女孩儿,故离婚后由魏某某抚养为宜,莫某某应支付抚育费,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其收入情况予以判定。

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室整体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分割的具体方式,本院认为,现双方均同意该房屋归莫某某所有,莫某某向魏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基本分割原则,同时考虑魏某某也确系有其它住房可以居住,故本院确定离婚后X室归莫某某所有,莫某某向魏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至于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本院认为,虽该房屋的来源是莫某某在婚前购买,其在婚前所出购房首付款已超过购房款总额的1/2,但考虑离婚后孩子由魏某某抚养,婚姻法中也确定了在财产分割中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的原则,故对魏某某要求按评估价值得一半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另,该房屋未还的贷款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负担1/2,其中由魏某某负担的部分从莫某某应向其支付的房屋折价款中扣除。至于魏某某从□□室搬出的时间及莫某某向魏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时间,双方可根据方便生活、便于履行、及尽量减少对孩子影响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另行解决。另,双方各自名下的小轿车归各自所有,在莫某某处的存款属于共同存款,魏某某应分得一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诉讼中,魏某某就所述莫某某有外遇,除房贷外还有其它的债权债务,及莫某某还有其它存款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上述陈述均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一、准许莫某某与魏某某离婚;

二、婚生之女莫□□由魏某某抚养,莫某某自二Ο一四年七月份起,每月支付抚育费五千四百元,至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位于朝阳区□□园□□号楼□□层□□单元□□室归莫某某所有,莫某某给付魏某某房屋折价款三百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五十元;

四、上述房屋未还贷款三十六万零六百三十二元五角五分,由莫某某、魏某某各负担二分之一,其中魏某某应负担的十八万零三百一十六元二角七分,从莫某某向魏某某支付的房屋折价款中扣除;

五、登记在莫某某名下车牌号为京□□□□□6的迈腾小轿车一辆归莫某某所有,登记在魏某某名下车牌号为京□□□□□5的宝马小轿车一辆归魏某某所有;

六、在莫某某处的存款十二万五千九百二十元,其中六万二千九百六十元归魏某某所有,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笔款项给付魏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一万四千元。由莫某某负担七千元,已交纳;由魏某某负担七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万两千零九十八元。由莫某某负担一万六千零四十九元,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一万五千九百七十四元,及由魏某某负担的一万六千零四十九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万两千零九十八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温□□

人民陪审员 宋□□

人民陪审员 陈□□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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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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