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客户避免“无中生有”的债务,孙俊平律师获赠锦旗

2020-08-11 09: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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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当初签了借条没拿到钱,却还要被所谓“债主”上门索要无中生有的本金和利息,该怎么讨回公道呢?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红称被告丁某军于2016年11月5日通过朋友商某向自己借款1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双方口头约定半年后归还。后丁某军手写欠条一张,由中间人商某交给王某红,刘某忠任担保人。 2017年5月5日,王某红持欠条找被告丁某军催要借款,未果。之后王某红和商某均多次催……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当初签了借条没拿到钱,却还要被所谓“债主”上门索要无中生有的本金和利息,该怎么讨回公道呢?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红称被告丁某军于2016年11月5日通过朋友商某向自己借款1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双方口头约定半年后归还。后丁某军手写欠条一张,由中间人商某交给王某红,刘某忠任担保人

2017年5月5日,王某红持欠条找被告丁某军催要借款,未果。之后王某红和商某均多次催债,丁某军始终未还款。

2020年2月15日,王某红将丁某军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2017年5月至2020年2月间的利息共计6.6万元。

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由丁某军签字捺印确认、刘某忠担任保证人的欠条。

王某红口中的朋友商某出庭作证:2016年4~6月间,被告丁某军找自己借钱。之后他从王某红处拿了存折,自行去银行取款20万元,将其中的10万元借给了丁某军,以现金形式支付。2020年1月,他向王某红偿还了21.5万元,其中包括丁某军所欠的10万元。

律师意见】

北京信凯(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本案被告丁某军进行代理。

庭上,孙俊平律师表示,丁某军确实曾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商某借款,并被商某要求“先打借条,拿到借条后再给钱”。丁某军按要求签署本案证据欠条后,并未如愿收到来自商某或任何人的借款。他从未收到过10万元,不认识原告王某红。至于欠条,丁某军认为自己没收到钱,所以借条不算数,一直未向商某讨要。

因此,欠条只能作为丁某军确实有从王某红处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代表双方确实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

在证人商某的陈述中,他用王某红的存折取款20万元,将其中10万元借给丁某军,但并无证据证明他确有将这10万元实际交付给丁某军。至于商某所称“现金给付”,从现实角度考量,10万元现金数额较大,取现及给付存在诸多不便,实践中给付此类较大金额时多以转账方式进行。

因此不能认为丁某军实际收到借款,仅有欠条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发生。

另,商某证言中提到,他于2020年1月已向原告王某红偿还20.5万元,其中包括借给丁某军的10万元。因此应认为,即使丁某军借款事实存在,也由商某代为清偿,王某红对丁某军的债权消灭,她无权再向丁某军追讨欠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质证,法庭采信了孙俊平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红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丁某军感谢孙俊平律师为他讨回公道,专门送来了锦旗。

当事人丁某军感谢孙俊平律师为他讨回公道,专门送来了锦旗。
当事人丁某军感谢孙俊平律师为他讨回公道,专门送来了锦旗。

【律师提醒】

对于此类民间借贷案件,孙俊平律师表示,要证明双方借贷事实确实存在,不能仅看是否有借条,还得提供相应的借款给付证据,如转账记录、借款收条等。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仅有借条而无实际借款交付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证明借款人确有借款意向,不能证明借贷事实存在。

作为出借人,除了让借款人签借条,还要注意保留银行、网络转账记录等证据,最好在转账同时备注“给XXX的借款”等字样;无论数额多少,均不建议选择现金形式交付。

作为借款人,若一直没有收到所借款项,或早已清偿借款,则应尽早将借条拿回撕掉,或要求出借方出具收条、保留还款转账记录等,以避免类似本案的纠纷。

遭遇欠债人拖欠钱款经催要仍不还钱,或债务已清偿但再次被讨要等借贷纠纷时,不要拖延、纠缠、焦虑,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经典案例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1369115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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