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某与马某甲申请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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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18-12-28

申请人司某某申请认定马某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某某称:马某甲自幼智力低下,系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为了更好的照料马某甲日常生活及维护其权益,故申请确认马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担任马某甲的监护人。 马某乙称:司某某所述属实,我同意司某某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马某甲与司某某系夫妻,两人生有女儿马□□……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特509号

申请人:司某某,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男,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马某甲,1958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马某乙(马某甲之兄),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司某某申请认定马某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某某称:马某甲自幼智力低下,系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为了更好的照料马某甲日常生活及维护其权益,故申请确认马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担任马某甲的监护人。

马某乙称:司某某所述属实,我同意司某某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马某甲与司某某系夫妻,两人生有女儿马□□。马某甲自幼智力低下,系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2009年12月31日,马某甲经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为:中度智力低下。经司某某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马某甲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于2018年10月31日出具[2018]司鉴字339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马某甲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马某甲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结论,马某甲被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马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指定司某某作为马某甲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司某某作为马某甲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