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赞一个
0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6-19

原告丁某某来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来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吴□□、第三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4民初2389号

原告:丁某某来,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

第三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丁某某来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来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平、吴□□、第三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涉案房屋定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2.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告通过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号的房屋出卖给原告,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63万元;合同约定,被告保证除合同及本次交易附件载明的房屋权属状况外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在合同签订前及签订后对该房屋通过抵押、诉讼、查封等方式进行任何妨碍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共30万元。但在2018年5月29日原告通过房屋中介得知涉案房屋被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导致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无法履行承诺保证事项,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被告应退还累计已收全部房款,并向原告承担房屋成交总价的20%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诺保证事项,导致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行为已属于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第三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陈述,配合法庭进行调查,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合同没有履行,网签前,我公司到住建委查询,被告知房屋已经被司法查封,具体查封时间不清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未办理过户手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4月20日,李某某(出售方、甲方)与丁某某来(买受方、乙方)签订合同编号□□□□□□□□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甲方所售房屋坐落昌平区□□镇□□号;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昌私移字第□□□□□□号;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该房屋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抵押金额130万元,甲方应2018年5月2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363万元,其中房屋主体价格为330万元,房屋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补偿价格33万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定金通过自行交接方式划转;甲方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设备、装修情况,甲方保证本人、共有产权人同意出售上述房屋,且保证代理人已获得其合法授权出售上述房屋,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涉及本房屋交易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除合同及本次交易附件载明的房屋权属状况外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在合同签订前及签订后对该房屋通过抵押、诉讼、查封等方式进行任何妨碍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因上述任何一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甲方应退还累计已收全部房款,并向乙方承担房屋成交总价的20%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甲乙双方最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合同履行期间,因产生需要延长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当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自动解除,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经收取的乙方的全部付款返还给乙方,并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李某某向丁某某来出具了《定金收据》、《定金收条》,内容分别为“今收到买受方丁某某来购买昌平区北□□镇□□屋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完整。以此为证。”、“今收到丁某某来(身份证号□□□□□□□□□□□□□□□□□□)支付李某某(□□□□□□□□□□□□□□□□□□)购买位于昌平区□□镇□□号房屋追加定金:¥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另查,2018年5月18日涉案房屋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陈述,涉案房屋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李某某亦未办理解抵押手续。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在本案中,丁某某来与李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某因其他纠纷致涉案房屋自2018年5月18日起被法院查封,被禁止办理买卖、过户、转让等法律手续,导致丁某某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丁某某来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丁某某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现房屋因其他纠纷导致被查封,李某某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丁某某来支付违约金,李某某亦未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故对于丁某某来要求李某某支付违约金72.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丁某某来与李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二、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丁某某来房屋定金30万元;

三、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丁某某来违约金72.6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4元,由李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李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凭票据),由李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冯□□

人民陪审员 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