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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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本是一个木工,在北京某乐器厂制造吉他,该乐器厂经营不善,已经半年未向员工发放工资。张某因养家糊口,向原单位提出离职,并讨要三个月未发放的工资24000元人民币。 北京某乐器公司一时发放不出这么多钱,就为张某出具一张欠条,标明该公司欠原告工资款24000元,经索要未果,故张某找到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将北京某乐器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北京律师事务所孙俊平律师代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张某所在的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两个月工资未支付。张某索要无果,委托孙俊平律师,将原东家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

张某本是一个木工,在北京某乐器厂制造吉他,该乐器厂经营不善,已经半年未向员工发放工资。张某因养家糊口,向原单位提出离职,并讨要三个月未发放的工资24000元人民币。

北京某乐器公司一时发放不出这么多钱,就为张某出具一张欠条,标明该公司欠原告工资款24000元,经索要未果,故张某找到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将北京某乐器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法庭上北京某乐器公司辩称欠条是我公司为原告出具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由于原告未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我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三个股东中谁来承担这笔债务现在还没有协商好,暂时无法向原告支付工资。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反驳:原告受雇于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与原告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原告付出了劳动,为企业创造了价值,被告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并无其他争议,现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向被告主张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以其公司股东就原告的工资应有谁来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行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7日内支付原告24000元的工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孙俊平律师日常工作照
孙俊平律师日常工作照

【孙律师说法】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表示实际审判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1. 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2. 职工花名册;
  3. “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4.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5. 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 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7. 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8. 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9. 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综上所述,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称,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