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七章 附则
2021-08-20 14:48:28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6-10
生效日期:2021-09-01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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