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提纲

2015-02-11 15:26:12 来源:全国妇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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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妇联

发布时间:2001-05-01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为我国现阶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中还特别强调了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为我们今后的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了向全社会宣传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落实“依法治国”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为我国现阶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中还特别强调了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为我们今后的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了向全社会宣传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树立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观念,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特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提纲。

一、1980年《婚姻法》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建国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其核心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了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1953年周恩来总理签署发布了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确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性活动。这次活动是对封建婚姻陋习的一次大清扫,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980年,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在离婚部分增加了在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并对离婚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在法定婚龄、禁止旁系血亲结婚父母子女关系等问题上也进行了修改。20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法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修改和补充1980年《婚姻法》的必要性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婚姻法规定和调整着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有效调整规范着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对于稳定社会, 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1、法律应当及时对社会关系作出调整,使之适应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现行婚姻法修改于国家改革初期,虽然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基本可行,但是用这部法律继续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已显现出不足和欠缺:如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婚姻法》的宣传执行力度还不够等等。为了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法律必须对新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并在实际生活中确保其执行和遵守。

2、法律必须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引导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从婚恋观念、家庭组成到生活方式、家庭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一方面过去为公众所认同的婚姻家庭观念及价值取向已逐渐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反映在公民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衰退现象也折射到家庭关系上,使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体系正在经受严重的挑战。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反映到人们的精神生活领域,加之封建思想残余、西方意识形态和腐朽生活方式的渗透,很容易诱发出自由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的滋生和蔓延,从而出现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或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和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如家庭暴力)、财产权利等行为。面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甚至违法犯罪,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难以奏效,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适合于社会的共同准则。现行婚姻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婚姻家庭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调整和规范了人的行为,又倡导了符合时代精神,适合中国国情的婚姻家庭准则,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意义。

3、群众呼吁修改婚姻法。近年来群众要求修改婚姻法的呼声较高,妇联系统接待因婚姻家庭问题上访的人数逐年增加。2000年4月,全国妇联权益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修改《婚姻法》民众意愿调查,此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按不同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环境、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确定样本在各类地区的分配数量,以此对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盛自治区和直辖市按农村卷和城市卷分卷等量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分为:公众对现行《婚姻法》的了解及修改意愿、结婚、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和亲属共六个部分。参加调查的群众中,女性占51.9%,男性占48.1%,平均年龄42岁,在婚者占87.1%。调查结果显示:91.6%的公众赞成修改《婚姻法》,不赞成者仅为8.4% 。公众呼吁修改婚姻法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是:1、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婚姻法对此缺乏规范和引导。2、对在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违法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失公平和公正。3、希望通过修改婚姻法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一夫一妻制度,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

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指导思想和要点

(一)指导思想

修改婚姻法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为依据,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和借鉴外国有益的作法,进一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各项权利,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

修改后的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表现出以下特点:强化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部分空白;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公民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自主选择权给予了更多的尊重;引入了市场经济的调整规律,不断实践从行政调整向法律规范、道德约束等多种手段共同调整的逐步过渡,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又迈进了一步。

(二)修改要点

1980年《婚姻法》共设五章37条,修改后的婚姻法为六章51条。其中,在框架上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在内容上保留了原37条中的14条(原法第1、2、4、5、9-12、14、18、20、21、30、37条),对22条进行了修改(原法第3、6-8、13、15-17、19、22-29、31-33、35、36条),删去1条(原法第34条),又新增15条法律规范(新法第4、10-12、18、19、30、38、40、43-49条)。

1、重申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一夫一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最文明的方式,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一夫一妻制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将重婚列为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我国对重婚罪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而婚姻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又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条款,致使婚姻法在坚持一夫一妻根本婚姻制度的问题上,缺乏严肃性和约束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除继续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外,有针对性地在总则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款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内容,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对一夫一妻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社会道德主流、从长远看危害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如包二奶、婚外同居等,本次修改强调从民事制裁的角度予以惩罚。与此同时,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尊重个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和自主选择,为了避免法律对公民个人生活领域的过多干预,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倾注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强调公民的道德自律,把法律的调整放在其次,提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倡导性条款,就是力图通过法律的指引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2、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所容忍和忽视。事实上,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是,由于旧的传统思想和家庭观念还根深蒂固地存在等原因,多数家庭暴力案件难以得到司法和社会的必要干预,往往成为一些恶性案件的隐患。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写入总则,并辅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写入法律,并作为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以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形式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人身权利,其有关规定对于落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明确家庭成员的地位和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修改后的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还为社会中已经开展的反家庭暴力行动,特别是为司法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提高妇女家庭地位、创造儿童成长的有利环境、尊重保护老年人权益在更高的层面上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

3、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尊重夫妻约定,保护个人特有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使得个人隐匿、转移财产成为可能,家庭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矛盾突出。另一方面,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在财产构成、思想观念、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两种财产制度供当事人选择,同时,强调保护个人特有财产。

鉴于我国公民普遍存在“结婚后夫妻即为一家人”,没有财产各归各的传统,没有在结婚时就约定分别财产制的习惯,尤其考虑到女方收入一般低于男方的实际情况,从尊重我国传统习俗和保护妇女利益出发,修改后的婚姻法仍将共同财产制作为我国夫妻财产的基本制度。

合法财产是公民的正当收益,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尤其是一些与人身性质关系密切的财产权利,如人身伤害赔偿金、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应因婚姻状况的变化而转移。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提出了个人特有财产的问题,并明确了财产范围。这项制度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分别从人身和财产两个不同的角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权利的保护。约定财产制的问题在80年婚姻法中已有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突出了它在两种财产制度中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即在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和完善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但同时,也对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妇女只有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避免合法财产受到侵害。

4、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完善结婚制度。

婚姻的缔结是一项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和程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对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行为,法律将确认其无效,并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存在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情形,引发种种社会问题。针对这些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区分了合法婚姻和不合法婚姻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别,明确了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结婚制度,在预防和惩罚违法婚姻的同时,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利。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法律保护的限度不同,后者主要针对因胁迫结婚的情形,权利的行使有时间上的限制,更强调行为主体自主决定婚姻状态的权利意识和自愿选择能力。

从国情出发,考虑到农村未办理登记举行结婚仪式的为数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复杂,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没有将这类违反婚姻形式要件的行为列入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完善离婚制度中的权益保护。

198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修改后的婚姻法涉及离婚过程中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有6项:1、继续保留80年婚姻法中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2、设立补偿制度,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3、强化帮助制度,对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强调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4、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因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设立追偿制度,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才发现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财产。6、明确规定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为农村妇女离婚后获得土地承包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上述规定中第1、2、3、6项体现了离婚制度中权益保护的一般原则,4、5两项则以当事人一方的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进一步确认和维护了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由于妇女在家庭中往往承担了较多的义务,而收入却普遍低于丈夫,且在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过程中多属于弱势一方,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设的这些内容特别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尽管有关条款的内容还显得过于简单,对赔偿标准等问题也未作出相关规定,但是,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最显著的进步之一,体现了法律对重婚纳妾、包养情妇、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也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保护家庭中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强化了法律的干预力度,使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和对家庭的责任有了强制约束力,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6、明确探望权利,规范离异家庭的父母子女关系。

探望权利在国外的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反映强烈的离婚后探望子女难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项规定强调离婚只是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结果,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变的,儿童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任何一方都无权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这项规定增强了现行婚姻法的可操作性,为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每个公民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各界对婚姻法的修改寄予厚望,积极地献计献策,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但是,由于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些意见没有被采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可改可不改的,以不改为宜。本法是在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局部性调整,以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主要目的,不仅保留了原来的框架结构,在内容方面也无原则性的改动;关于本法的名称是叫婚姻法还是婚姻家庭法,尽管各方面争议较大,但婚姻法的名称自50年起沿用至今,早已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为了维护法律的连续性,还是以不改为宜。此外,离婚的标准称为感情破裂还是关系破裂,并不影响判定离婚的实质要件,也可不作修改。2、必须与上位法保持协调一致的。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制度要以民法典为依据。根据全国人大修改婚姻法两步走的计划,为了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本次修改对80年婚姻法未作原则性的变动。3、有待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完善。本次修改第一次提出了无效婚姻、离婚过错赔偿等问题,但实践中这类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4、需要司法解释进行补充。为了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次修改明确规定了妇女对土地、住房的权利,但规定较为原则,具体内容需要由司法解释来补充。5、不属于本法调整范畴。第三者的责任问题是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之一,但是婚姻法调整的是夫妻之间及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涉及惩罚第三者的问题,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受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三者的问题可能更多的是道德问题,要靠公民的自律和党纪、政纪、舆论等各方面的力量来解决。

婚姻家庭关系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又是重要的伦理关系,对于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行为,既要束之以法,又要导之以德。婚姻法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相比,与道德有着更加紧密的联系,在婚姻法这一领域,人们可以更多地看到社会责任与道义的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准确地把握了道德和法律调整的范围,对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和社会文明进步起着促进和推动作用。修改后的婚姻法符合我国的国情,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通过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够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一定会更加幸福和美满,我们的社会也必将更加文明进步,更加稳定。

孙俊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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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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