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

2015-02-11 15:04:2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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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1-05-10

生效日期:2001-05-10

发文字号:法发[2001]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施行。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一……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施行。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改婚姻法,对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审判人员,特别是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联系实际,掌握立法精神,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三、自2001年4月28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应一律适用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前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审理第一审和第二审婚姻家庭案件中不再适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各地人民法院在学习和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搜集典型案例,遇有法律适用问题,应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5月10日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1369115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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