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将房产赠与儿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015-04-28 10:24:32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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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将房产赠与儿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案情回放:债务人黄某和刘某系夫妻,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去年1月30日,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陈某的外公做中间人,向陈某提出借款22万元救急,同时约定月利息1分,陈某当日将款项交付。

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向黄某催讨,黄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缓期。今年1月,陈某得知黄某于去年11月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给了已分户的儿子,且办理了过户,而该套房子估价150万元。陈某便于今年2月将黄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开庭时,仅黄某一人出庭应诉。庭审中,黄某对于欠款及无偿赠与房屋等事实都予承认,但否认赠与房屋是为了逃避债务,称此举是为了向银行贷款。黄某辩称,因自己欠账太多,申请贷款难以通过银行审核,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后,再以儿子名义申请贷款就好办了,事实上也申请到了抵押贷款。

“既然申请下了贷款,为什么要你还钱时又说没钱?”陈某责问。对此,黄某辩称贷款已用于再投资,现在确实经济困难,利息也付不起了。

法院经审理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黄某夫妻在履行清偿义务前将房产无偿赠与给儿子,却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法院认为黄某夫妇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已损害了陈某债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案中,黄某夫妻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将房子无偿赠与给儿子,目前也无清偿能力,致使原告陈某债权难以实现。据此,原告陈某可以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案原告陈某在得知被告转让房产后及时行使权利,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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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

孙俊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在诉讼及非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受广大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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